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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
2016-06-28 11:52 审核人: |
第一条 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实行分别立卷制度,设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各种可供立卷档案的管理与归档,按时间要求准时立卷、归档和移交研究中心档案室;移交归档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室有权退回,并责成重新规范立卷,按时移交。 第二条 凡是记载和反映研究中心职能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业务、财务、书稿等内容)材料,各种载体(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实物等)的历史记录都应归档。 第三条 归档时间要求 (一)文书档案:在次年1月底前由按要求向档案室移交; (二)科研和刊物档案:每三年向档案室移交一次; (三)书稿、设计制纸、照片、录音录像档案在其活动结束后,由相关人员整理编目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四)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实物,可与形成的各种活动与文字材料一并立卷移交,也可随时移交。 第四条 为保护档案完整无损,要按规定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毒、防鼠、防虫、防尘等工作。若发生 破损、字迹退色等现象,应及时抢救、修复,以延长档案的寿命。案卷的排列,要按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编号排列。 第五条 要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查阅档案,须经研究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方可在档案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借出。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并经领导批准,方可查阅。退换时,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检查清点,以防遗失。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中心档案室负责解释。 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2013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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