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简介 |
组织机构 |
中心制度 |
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
2016-06-28 11:55 审核人: |
第一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提高研究中心科研整体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将根据优秀科研成果数量,给予一定的科研奖励,奖励资金还可吸纳捐款。 第三条 研究中心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优秀著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研究报告奖、青年优秀成果奖(其他形式的成果暂不纳入本办法)。优秀著作奖和优秀研究报告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优秀成果奖和特别奖不分等级。 第四条 研究中心优秀科研成果奖两年评选一次。坚持应奖必奖的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优秀科研成果较多时,追加奖励资金。 第五条 研究中心优秀科研成果奖标准: 一等奖标准:在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属填补空白或创新成果的;在应用理论研究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为解决经济社会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省部级以上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在国家级学术、理论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或转载的研究报告、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 (二)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准的国家级会议上入选的; (三)受到省部级领导重视,有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采纳,转化为决策的; (四)在中文核心期刊、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国家级报刊之一摘要发表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 (五)在国家级学会优秀成果评奖中获一、二等奖的。 二等奖标准:在学科领域和自治区内产生较大影响,为推进某学科的发展或为解决实际问题发挥较大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中文核心期刊、人文社科期刊上发表或由省部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二)受到省部级领导重视,批示有关方面参阅的; (三)被地厅局级单位和省级重点企业重视并采纳的(须提供主要领导批示文件或同级党委或党组、行政机关、董事会的证明); (四)在国家级学会优秀成果评奖中获一、二、三等奖的。 (五)受到同行或相关专家肯定性评价或其主要观点被有关著作、文章引用的。 三等奖标准:在学术、理论方面有所创新,对实践有一定指导、借鉴和启示作用,并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理论报刊上公开发表或由省部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青年优秀成果奖标准:参考三等奖的奖励标准。 用外文形式的成果申报各奖项的,视情况适当放宽转载或摘要发表形式。 特别奖标准比照一等奖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申报研究中心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奖励年度内出版或发表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可适当放宽); (二)知识产权属于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的; (三)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 (四)署名为研究中心科研人员、兼职研究员、特约研究员的; (五)二人以上的合作性成果,研究中心在职、离退休人员和兼职研究员、特约研究员排名第一或排名在省级领导之后的。 (六)青年奖申报人员年龄限制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 (七)成果归属权和成果署名排序无争议的; (八)未获地厅级及其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申报研究中心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评奖过程中要全程回避。 第八条 申请奖励须缴纳评审费。评审费用于评审工作开支。 第九条 研究中心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一般在当年3月份以后进行。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研究中心审核; (三)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 (四)公示; (五)颁发决定和证书。 第十一条 评奖工作由相关人员全程监督。发现违法、违纪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撤销奖项,情节严重的报送学校处理。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2013.5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