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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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科研成果认定及其统计计算暂行办法
2016-06-28 11:56   审核人:

为了准确认定研究中心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客观地统计和计算科研成果及其数量,进一步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按照国内外社科界现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认定的分类

(一)著作类

1.专著:由个人撰写,公开出版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和专业理论方面的长篇著述,在书的封面或版权页上署有本人著字样。

2.合著:由集体撰写,公开出版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和专业理论方面的长篇著述,在书的封面或版权页上署有集体或若干人著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列出著者撰写的章节。

3.古籍校勘本:由个人或集体完成并公开出版,用同一古籍不同版本和有关资料加以比较,考订文字、内容的异同,确定原文真相的著作,在书的封面或版权页上署有本人或集体(要在前言或后记中列出不同作者撰写的章节)校勘字样。

4.古籍校注/注释本:由个人或集体完成并公开出版,对古籍各种疑难问题和文字进行校订解释的著作,在书的封面或版权页上署有本人或集体(要在前言或后记中列出不同作者撰写的章节)校注/注释字样。

5.辞书:由个人或集体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工具书,在书的版权页或封面上署有本人或集体(要在前言或后记中列出不同作者撰写的章节)编字样。

6.译著:由个人或集体完成并公开出版,把一种语言文字的学术著作用另一种语言文字完整地表述出的著作,在书的封面或版权页上署有本人或集体(要在前言或后记中列出不同作者撰写的章节)译字样。

7.编著:编著情况有若干种,在作具体统计计算时,酌情认定。

(二)论文类

1.论文:由个人或集体撰写,以某一学科某一方面的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文章,在报刊公开发表或结集出版,署有本人名字或署集体名(对署名要求下同)。

2.研究(调研、考古)报告:由个人或集体撰写,对社会、经济、田野调查及实地发掘考证或学术领域提出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的报告,公开发表或结集出版或被内部采用。

3.译文:由个人或集体完成并公开出版,把一种语言文字的学术文章用另一种语言文字完整地表达出的文章,在文章的标题下或末尾处署有个人或集体译字样。

4.评论:由个人或集体撰写,对某一文学艺术作品或作家、艺术家或文艺现象、思潮或某一学术问题、人物或学术现象、思潮或某一本(套)图书进行论说、评价、批评(包括自我批评、反批评)的文章,包括文学艺术评论、学术评论、书评等;在报刊公开发表或结集出版。

5.理论宣传文章:由个人或集体撰写,以舆论宣传为目的,对社会历史、社会现实的某一问题进行理论阐述的文章,在报刊公开发表或结集出版。

6.学术综述:由个人或集体撰写的有关某一学术活动或学术发展之学术作品、学术内容等的综合论述,在报刊公开发表或结集出版。

(三)其他

1.社科普及读物:由个人或集体撰写,以普及为目的的通俗易懂的学术作品,在报刊、出版社公开发表或出版,署有本人或集体名。

2.学术资料(包括学术资料汇编、汇集):由个人或集体搜集整理,专供学术研究使用,可靠性强,有参考价值,并公开发表或出版,对署名要求同上。

3.专业广播稿:由个人或集体撰写的具有专业性、适合广播特点的文章,并在广播媒体播出(须有正式证明)。

4.音像制品等特殊形式科研成果因其较为特殊,故暂不界说,在进行科研成功统计计算时,酌情认定。

第二条科研成果的认定程序

(一)科研人员填写《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年度科研成果申报表》,送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科研成果认定的分类”规定,对照成果原件加以审核认定。

(二)如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对某一项科研成果的认定发生争议,根据需要将其首先送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三)研究中心对每项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召开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审核后报研究中心领导会议确定,同时进行科研人员年度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量审核统计工作。

(四)若发现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由研究中心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处理。

第三条 科研成果统计

(一)科研成果统计包括年度统计及各种专项统计。年度科研成果的统计范围在本年度内公开发表、出版的实际成果。

(二)供内部使用的研究(调研)报告等成果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或出示成果被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大型企业正式采用的证明材料。

(三)已完成的校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和国家项目,正式通过专家鉴定的,亦统计为当年度科研成果,但以后出版或发表后不再重复统计。

(四)除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外,其余研讨会论文及讲稿、发言等未正式发表一般不能统计为年度科研成果,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被统计为当年度科研成果后又发表不再重复统计。

(五)代管课题成果未经备案者不予统计。

第四条 科研成果计算方法

(一)著作类成果(不包括外文译中文的学术译著)、论文、研究(调研、考古)报告(包括内部采用的研究报告)、评论、理论宣传文章、学术综述,按照实际字数计算。

(二)中文、少数民族文字等译外文的学术译著(文)按实际字数计算;古籍翻译按实际字数计算;外文译中文、少数民族文字的学术译著(文)按实际字数的80%计算。

(三)古籍校勘按实际字数的35%折算,古籍之注释部分按实际字数计算。

(四)学术资料或学术资料汇编、汇集,按实际字数的30%折算。

(五)古籍、文献搜集整理出版成果,按实际字数的30%折算。

(六)解释辞典按辞条的实际字数计算,对照辞典按辞条实际字数的80%折算。再版辞典则按新增辞条的实际字数计算(或折算)。

(七)社科普及读物按实际字数的80%折算。

(八)担任合著、编著的主编(实际统稿人、该书策划者)按全书实际字数的15%折算。

(九)科研信息、学术动态等按实际字数的50%折算。

(十)以上成果中的合作成果,由合作者分别执笔完成的,则按个人完成实际字数(或折算字数)计算。无确切记载的论文类成果按作者人数平均计算;著作类成果,第一作者按实际字数(或折算字数)的60%计算,第二作者则按第一作者字数的50%计算,第三作者则按第二作者的50%计算,以此类推。合著、编著的副主编参考上述办法比照主编计算。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20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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