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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
2016-06-28 11:57 审核人: |
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文件 工研中心发〔2013〕1号 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人员的管理,壮大科学研究团队,促进科学研究由单学科向多学科、跨学科发展,提高科研整体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工作纪律 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缺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第三条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中心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3天(1天为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各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批准。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请假,由中心主任批准。有教学任务的双肩挑人员必须履行双边请假手续。 1.事假:坐班人员确实有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在请假条上说明事由,经批准并交待好有关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除非紧急情况,一般不得用口头方式请假。特殊紧急事情应在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坐班人员因病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故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以电话等形式口头请假,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3.法定假:法定假(指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均须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法定假时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中心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进修期间的考勤按有关规定执行。 5.凡提前结束休假者,回校后应及时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或中心主任销假。延长假期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6.考勤工作由中心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条 缺勤处理规定 缺勤分为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缺勤按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聘任 (一)凡愿意参与中心的校内外教师或管理工作者,且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拟聘任为中心工作人员。 (二)拟聘任人员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报中心批准,成为中心工作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管理 (一)工作人员应倾心倾力于中心发展,自觉维护中心声誉。 (二)中心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每年不定期邀请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学术讲座或从事相关研究。 (三)工作人员通过中心立项的课题成果的署名请参见《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成果署名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中心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人员工作总结会议,听取工作人员对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工作人员要求,中心可向有关工作人员提供科研工作和业绩证明材料。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工作,力争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每年至少发表2篇论文,其中1篇要求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完成任务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七)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中心有即时解聘权。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工作人员也享有即时辞聘权。 (八)工作人员聘期届满,应向中心递交一份聘期工作小结,简述其科研成果。 第七条 待遇 聘期内,专职研究人员如符合下列条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以第一作者名义,且署名第一单位为“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立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荣获各级各类科研奖励,且符合必威体育betway888:科研奖励规定者,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奖励。 (二)享有中心和学校报刊资料的使用权和借阅权。 (三)优先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四)中心根据本单位财务情况,每年向校外工作人员酌付薪酬。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2013年5月17日
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2013年5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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